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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发布时间:2023-03-20 10:14
来源:国务院、财政部
发布单位:财务处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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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1.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

收费标准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值计收。

2.分期缴纳的,从第二期起收取资金占用费,金额根据央行利率计算收缴。

3.超出协议规定缴纳日期的,按2/日收取滞纳金。

办理流程

1.现金支付: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由收费窗口核收并出具非税发票;

注意:银行下班时间早,每日交接之后不再收费。请务必在银行收款前办理(1700前)。

2.银行转账:费用超过10万的,必须以汇款转账方式缴款。收费窗口收到银行回单后开具非税发票。

收款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收款人帐号:651100851018010009275

注意:缴国库账户非直入账户,一般隔一天才能到账。没有银行回单不能开票。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830

联系电话

矿产开发管理处0991-881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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