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
收费依据 /相关资料 |
1.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
收费标准 |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值计收。 2.分期缴纳的,从第二期起收取资金占用费,金额根据央行利率计算收缴。 3.超出协议规定缴纳日期的,按2‰/日收取滞纳金。 |
办理流程 |
1.现金支付: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由收费窗口核收并出具非税发票; 注意:银行下班时间早,每日交接之后不再收费。请务必在银行收款前办理(17:00前)。 2.银行转账:费用超过10万的,必须以汇款转账方式缴款。收费窗口收到银行回单后开具非税发票。 收款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务处; 收款人帐号:651100851018010009275 注意:缴国库账户非直入账户,一般隔一天才能到账。没有银行回单不能开票。 |
办理地点 /收费部门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18:30 |
联系电话 |
矿产开发管理处0991-8814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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