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183306/2023-00266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09-28
  • 有效性:有效

《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28 10:32     【字体:

为做好《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起草背景和过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会同信用监管处制定了《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拟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个人罚款4000元以下、法人及其他组织罚款40000元以下。

该标准是在参考兄弟省区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法规处面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收到反馈修改意见建议2条、请求就其他内容说明的意见建议1条。认真研究后,不予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修改形成了《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二、设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说明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自然人处以处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较低数额罚款的区间多为300030000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为42533元以下。

综上,我局将较低数额罚款规定为对于个人的不超过4000元、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超过40000元。

计算方法:

自然人:10000÷2+3000+42533÷12÷3=3848(取整4000元);

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00÷2+30000+42533÷3=40844(取整=40000元)。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3〕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