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推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新《核准规则》),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以下简称《核准细则》。起草期间,开展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完成本细则。现对细则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现状
2004年12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以下简称旧《核准规则》),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2007年5月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对旧《核准规则》)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2009年6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46号),对旧《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2010年12月21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50号),对旧《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发布旧《核准规则》第3号修改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
2013年5月8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66号),对旧《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和第3号修改单中关于高级检验师资格和数量部分予以修改。
2016年3月2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6〕272号),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受理与核准、核准证书作出进一步规范。
2021年1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颁布新《核准规则》,对核准程序、核准项目和条件等进行调整,单独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同时废止旧《核准规则》及其第1号、2号、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要求,及《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有关高级检验师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66号)。
2022年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对新《核准规则》过渡期安排和核准要求作出规定。
根据新《核准规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中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成立《核准细则》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核准细则》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和结构框架,形成《核准细则》草案。
二、依据与原则
(一)起草依据
《核准细则》制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核准细则》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参照文本有: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等安全技术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等。
(二)起草原则:
1.合法性原则:《核准细则》编写过程中,起草小组成员坚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要求制定有出处、条件形成符合理。完成《核准细则》草案后,认真征求法律负责处室意见,使之真正体现法的精神。
2.规范性原则:《核准细则》编写过程中,坚持运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把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核准项目人员和检验设备要求以“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形式、内容、结构和表达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规范。
3.前瞻性原则:《核准细则》在制定乙类特种设备核准条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核准项目人员和检验设备要求时,重点考虑现阶段全区各特检所发展实际,形成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设备平均数,设定中间以上数据,保证新《核准规则》过渡期结束后,全区各特检所均能够配齐配足相应的检验力量,完成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4.可操作性原则:《核准细则》在新《核准规则》确定的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的基础上,依照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核准项目必取项和非必取项,确定全区乙类检验机构必须取得项目,明确乙类检验机构公益性职能,履行应检尽检法定责任和安全监察机关的保障性技术监督职责。
三、主要过程
(一)加强学习研讨,奠定理论基础
新《核准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发布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联系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自治区特检院),邀请特种设备机电及承压类相关专家,成立《核准细则》起草小组。2022年3月6日召开《核准细则》起草小组首次研讨会,明确颁布实施《核准细则》的重要性,撰写印发《核准细则》的紧迫性,确定特种设备局严把总关,牵头负责撰写,自治区特检院严把技术关,制定核准内容,并要求起草小组全体人员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相关理论的学习与研讨,为《核准细则》撰写编制奠定丰厚理论基础。
特种设备局指定专人,编制并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汇总整理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关键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配备情况和资产、科研能力等,全面掌握全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现状及新《核准规则》颁布实施后的过渡期安排,为《核准细则》的起草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根据新《核准规则》中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特种设备形成《核准细则》初稿。
(二)开展专题研究,凝练具体内容
2022年3月25日,《核准细则》起草小组召开第二次研讨会,逐条讨论《核准细则》初稿内容,重点细化核准条件。逐条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确定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中检验与检测人员配备数量,明确相关核准项目所需检验设备要求。
依照研讨会重点讨论内容,修改《核准细则》,呈请区局分管领导审视,并依照领导要求修改意见,反复调整,数易其稿,形成《核准细则》二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行程细则草案
2022年4月1日至 2022年4月15日,区局特种设备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重点征求区局行政审批处和各地特检所意见。
征求来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关键岗位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占比及数量难满足,建议降低人员配备占比及数量;二是部分地区检验场地与设备难满足,建议部分场地和设备允许租赁。
2022年4月25日,《核准细则》起草小组召开第三次研讨会,针对征求来的意见,逐条分析,重点讨论,对于符合实际,可以采纳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核准细则》草案,提交分管领导审视。
四、主要内容
《核准细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包括:
1.总则:明确乙类检验机构的定义、核准部门和申请单位开展检验要求。
2.核准条件:明确申请单位性质,申请单位关键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管理、培训要求,及办公场所、检验场地、检验设备、信息化管理、检验能力、资料保存、外委和保障义务承诺等要求。
3.核准程序及要求:明确核准分为首次、延续、增项、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并具体按照新《核准规则》要求执行。
4.附则:明确实施时间、部门等其他要求。
(二)附件包括:
明确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